(2017)吉0303财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韩玉芝与四平市茂源物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玉芝,四平市茂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财保21-2号申请人:韩玉芝,女,汉族,四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四平市茂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廷,经理。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和平路*号。申请人韩玉芝与被申请人四平市茂源物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平市茂源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吉Cxx**号轿车并扣押该车辆。陶连平为申请人自愿提供扣押车辆期间的存车费。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四平市茂源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吉xxx**轿车并扣押该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石立军审判员 郝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