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文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文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681号原告王志勇。被告文雯。原告王志勇与被告文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勇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还款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欠款20000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勇不能提供被告文雯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王志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犁雪人民陪审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丽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