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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2016)豫0211民初2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4351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允波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