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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刑初82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罗某,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现住乐昌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湘LXQ8**号牌小客车行驶至乐昌市G107国道2021KM+42M路段时,与郑某2驾驶的粤FM25**号牌两轮摩托车(搭乘郑某1)发生碰撞,造成郑某1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郑某2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乐昌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罗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2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1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再查明,2017年3月6日,被告人罗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郑某2、郑某1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为此,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淑 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