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626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格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626民初7号起诉人解某某,女,藏族,1974年5月6日出生。2017年4月9日,本院收到解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某某、格某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南某某归解某某抚养,格某每月给付南某某抚养费500元(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共计:12月×500元=6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格某给付解某某精神损��赔偿金50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解某某在黄河乡果洛新村0047号继续居住;5、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本案诉讼费用由格某承担。事实和理由:解某某、格某于2012年9月17日在玛多县黄河乡登记结婚,婚前育有一子南某某,解某某、格某及孩子在此期间一直居住在黄河乡果洛新村0047号,后因格某对这个组建的家庭毫无责任感,多次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对解某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不能原谅格某多次婚内出轨的行为,双方的婚姻感情已经破裂,已再无和好的可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某某、格某移民至果洛新村且一直居住在黄河乡果洛新村0047号,已超过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为同德县。根据地域管辖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由同德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解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卓玛才旦审判员 魏 卉 丽审判员 赛 措 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才 侦 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