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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崔林与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林,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999号原告:崔林,男,朝鲜族,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容贤,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南龙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林诉被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林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崔林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