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民,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74号被执行人:王涛。申请执行人:李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民与被执行人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2017年4月14日,被执行人王涛自动履行案件款5000元,同日,申请人李建民与被执行人王涛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王涛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自动履行剩余案件款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6)陕0330民初25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