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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春小与吴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小,吴其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686号原告:刘春小,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萌,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其国,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春小诉被告吴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吴其国。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吴其国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