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春小与吴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小,吴其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686号原告:刘春小,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萌,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其国,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春小诉被告吴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吴其国。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吴其国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