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1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郝慧敏与陈军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慧敏,陈军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76号申请人郝慧敏,女,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申请人陈军成,男,199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申请人郝慧敏与被申请人陈军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军成驾驶的冀A××××ד名爵”牌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郝慧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军成驾驶的冀A××××ד名爵”牌小型轿车扣押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