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宝仪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740号原告:李宝仪,女,汉族,1959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任坚明,是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133号广东荔湾大厦2、7、8、13-15层及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9311115189。负责人:陈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秀冰,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雪梅,是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原告李宝仪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宝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宝仪负担。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泽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