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福海县福瑞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祝青江、赵霞、张红亚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海县福瑞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祝青江,赵霞,张红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2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福海县福瑞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岩瑞,职务:经理,住址:福海县。被执行人:祝青江,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赵霞,女,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张红亚,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个体,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福瑞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祝青江、赵霞、张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祝青江、赵霞、张红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提示,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祝青江、赵霞、张红亚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祝青江、赵霞、张红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福瑞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2016)新4323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新4323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达吾列·托列吾审判员 郑 福 洋审判员 张 艺 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