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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破申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责人:陈文伟。被申请人: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人:杨芬。2017年3月16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衢州工行)以被申请人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蓝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蓝洋公司,被申请人蓝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蓝洋公司有应收款2512.8万元、不动产价值2866.84万元、生产设备价值87万元,合计资产5466.64万元;负债6200万元中有1555万元为担保债务应予扣除,实际负债4645万元,资产价值高于负债,故蓝洋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蓝洋公司于2002年8月28日经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登记股东为王平、杨芬、郑韵。蓝洋公司经营范围为轻型钢结构、高层钢结构、网架结构制作、安装、维修,土木工程建筑,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加工、安装,钣金加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销售。蓝洋公司资产:坐落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港××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5932.5平方米,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有证建筑物4幢(建筑面积合计17435.72平方米),以及无证建筑物、部分设备。经法院执行部门委托评估,上述资产评估价值合计2275.11万元。根据申请人衢州工行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蓝洋公司欠其到期债务1865.87万元以上未予清偿。被申请人蓝洋公司另涉及多起诉讼案件生效后未能清偿。全省法院涉及被申请人蓝洋公司的案件债务总额约为6257.80万元以上。本院认为:申请人衢州工行对被申请人蓝洋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蓝洋公司至今不能清偿;另被申请人蓝洋公司尚有多起诉讼案件生效后也未能清偿。被申请人蓝洋公司虽然对衢州工行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认为公司应收款及不动产、动产价值共计5466.64万元,负债为4645万元,资产价值高于负债。经查,蓝洋公司主张的2512.8万元应收款产生于2002年公司成立至今,部分系不良债权;其不动产、动产的评估价值为2275.11万元;但其涉执行案件未清偿债务总额约为6257.80万元以上;公司账户现无资金,尚有员工工资未发放。综上,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蓝洋公司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具备破产原因,蓝洋公司的异议不成立。申请人衢州工行作为债权人,以被申请人蓝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对被申请人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引儿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代理审判员  沈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