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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福田农机有限公司与宋占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福田农机有限公司,宋占营,驻马店市福田农机有限公司,宋占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6号原告驻马店市福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与中原大道交叉口北100米。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占营,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福田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占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福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