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温高锋与习兴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高锋,习兴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09号原告:温高锋,男,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告:习兴勇,男,汉族,居民,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高锋诉被告习兴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高锋于2017年4月14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高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高锋撤回对被告习兴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1元,减半收取1015.5元,由温高锋负担。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坚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