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35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蔡育群、黄志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育群,黄志光,黄清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35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蔡育群,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黄志光,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黄清义,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蔡育群与被执行人黄志光、黄清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志光、黄清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蔡育群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08月0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8月18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黄志光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的小型汽车一部,并通过淘宝网石狮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已拍卖成交,成交价为4624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蔡育群已分配到案款35467元。现本案申请执行人蔡育群尚有案款164533元未受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志光、黄清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