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4执3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潘鹏成、李小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鹏成,李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3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鹏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李小莲,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潘鹏成与李小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4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 耀 福审 判 员 覃   青人民陪审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正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