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执3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潘鹏成、李小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鹏成,李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3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鹏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李小莲,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潘鹏成与李小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4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 耀 福审 判 员 覃 青人民陪审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正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