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南城伟兴五金加工厂、东莞市广业鞋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南城伟兴五金加工厂,东莞市广业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破申6号申请人:东莞市南城伟兴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石鼓大龙路18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L1634724-7。经营者:李宏元,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志华,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广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新塘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6518860-6。法定代表人:杨俊华。申请人东莞市南城伟兴五金加工厂以被申请人东莞市广业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广业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东莞市南城伟兴五金加工厂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广业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南城伟兴五金加工厂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广业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东莞市南城伟兴五金加工厂撤回对被申请人东东莞市广业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审判长 林雄东审判员 林 静审判员 吴振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