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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行审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荣成市纺织品商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荣成市纺织品商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2行审133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荣成市伟德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住所地荣成市沿河北街。法定代表人宋丽娜。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人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27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作出荣人社监决字[2016]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335481.74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缴纳罚款人民币335481.74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荣人社监决字[2016]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335481.74元。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4932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