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351、352、353、35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乐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茂鸿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国,陈武星,南京千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XX,南京乐运物流有限公司,南京茂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351、352、353、354、355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国,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陈武星,男,汉族,1985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千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46696-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西108号7幢4单元108室。法定代表人经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南京乐运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08193-3,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2幢601室。法定代表人:孙中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茂鸿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62134-5,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玉带镇白玉居委会白玉组。法定代表人:胡传华。申请人黄建国、陈武星、南京千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XX、南京乐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茂鸿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南京茂鸿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苏A×××××。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