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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司吉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司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个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荆山路中段南侧,社会组织机构代码:661351297。法定代表人:尚绪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司吉伟,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司吉伟的银行存款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