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庆民与刘群立又名刘群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民,刘群立又名刘群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张庆民,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建新,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群立又名刘群力,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现羁押驻马店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徐显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庆民与被告刘群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2月18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借原告人民币88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4年8月30日前被告还原告300000元,余款580000元未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在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诉求与事实不符,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原告为利差和高息,将自己及他人的钱款通过刘群立转入驻马店市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支付原告利息,刘群立并未从中获利,被告出具借条的原因系该担保公司出现兑现困难时原告要求被告出具的,同时原告应提供出具借条时支付凭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刘群立及驻马店市龙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6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被告刘群立起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提供转账明细表显示,驻马店市龙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会人员周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本案原告张庆民部分利息及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因本案被告刘群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起诉到驿城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庆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国胜审 判 员  付树鹏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