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熊杰与杨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杰,杨明华,熊杰,杨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61号申请执行人熊杰。被执行人杨明华。申请执行人熊杰与被执行人杨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明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明华的银行存款9263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明华的收入9263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红军审判员 任细林审判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