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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熊杰与杨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杰,杨明华,熊杰,杨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61号申请执行人熊杰。被执行人杨明华。申请执行人熊杰与被执行人杨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明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明华的银行存款9263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明华的收入9263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红军审判员  任细林审判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