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勇与连云港勇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会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连云港勇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会,郭根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944号原告:张勇,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阴市淮阴区。被告连云港勇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榴街道牛晨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会,总经理。被告:王会,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郭根勇,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连云港勇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会,郭根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