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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勇与连云港勇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会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连云港勇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会,郭根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944号原告:张勇,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阴市淮阴区。被告连云港勇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榴街道牛晨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会,总经理。被告:王会,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郭根勇,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连云港勇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会,郭根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