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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旬邑县某某煤矿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旬邑县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银桥乡杏坝村七组人,现住旬邑县郑家镇马坊村。身份证号码612423196505102010。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案件款,并承担了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5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爱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