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财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郑中华、滑县江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中华,滑县江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孟聚良,闫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214号申请人郑中华,女,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滑县江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志勇职务,经理。地址滑县新区长江路与滑兴路交叉口东北角。被申请人孟聚良,男,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闫会敏,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聚良所有位于滑县道康路豫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道口五星10002143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郑中华所有(滑房权证新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聚良所有位于滑县道康路豫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道口五星10002143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孟聚良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