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春宇申请执行高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宇,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宇,男,28岁。被执行人高健,男,27岁。本院在执行张春宇申请执行高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健于2017年4月8日交纳本案全部执行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春宇与被执行人高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