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余松柏与王继学刘中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松柏,刘中于,王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52号申请人:余松柏,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中于,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王继学,女,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余松柏与被申请人刘中于、王继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松柏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继学名下的汽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松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继学所有的汽车,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王继学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余松柏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