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454号原告:李某,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乳山市。被告:何某,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依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