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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济南成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雅健齿科诊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成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济南历下雅健齿科诊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57号原告:济南成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成本仁,总经理。被告:济南历下雅健齿科诊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营者:徐建,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成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雅健齿科诊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成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成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济南成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晨艳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