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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许亚与龙一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龙一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4087号原告:许亚,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龙一篇(曾用名龙一川),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许亚与被告龙一篇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许亚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亚申请撤回对被告龙一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许亚负担。审 判 长  周清溪审 判 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俞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 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