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刑初411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张茂金,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6]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张茂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至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雇佣赵某、郭某某等人为服务人员,在徐州市鼓楼区大庆路二七农贸市场对面地下室开设游戏机室,内有退币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为奖品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非法所得累计达5万余元。2016年2月17日,公安民警在该游戏机室查获游戏机6台(共有能独立操作的机位38个)。经徐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郭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记账单据,涉案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监控录像,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对其平时表现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宏志审 判 员 牛 杰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厉 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