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金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金南,金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YA3600224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法定代表人:马富华。被执行人:赵金南,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金文艳,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金南、金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80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