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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关支行与徐勤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关支行,徐勤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8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关支行,住所地:长春市。负责人:张艳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泰斗,职员。被告:徐勤浩,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关支行与被告徐勤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关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相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