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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魏泽贵与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泽贵,蔡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531号之一原告:魏泽贵,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许杨萍,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四奇,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杰,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原告魏泽贵诉被告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邓 瑜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敏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