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魏泽贵与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泽贵,蔡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531号之一原告:魏泽贵,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许杨萍,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四奇,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杰,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原告魏泽贵诉被告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邓 瑜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敏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