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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8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邓才银与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才银,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026号原告:邓才银,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16号附3号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7797P。原告邓才银与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邓才银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才银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才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才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