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酒泉市丰收农资有限公司与玉门市鑫盛园农产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玉门市有亮农资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酒泉市丰收农资有限公司,玉门市鑫盛园农产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玉门市有亮农资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财保12号申请人:酒泉市丰收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玉门市鑫盛园农产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志伟,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玉门市有亮农资经销部。经营者:李志伟,系该经销部经营人。申请人酒泉市丰收农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玉门市鑫盛园农产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玉门市有亮农资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玉门市鑫盛园农产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玉门市有亮农资经销部所有的放置于玉门市花海镇大畅河的化肥等农资产品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5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单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酒泉市丰收农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玉门市鑫盛园农产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玉门市有亮农资经销部所有的放置于玉门市花海镇大畅河的”西洋”系列、”天脊”系列化肥等农资产品在1500000元内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酒泉市丰收农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鲍跃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