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爱民与叶星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民,叶星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爱民,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叶星球,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郭爱民与叶星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星球钱款人民币109,731.47元及相应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在案外人处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