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执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80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吴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吴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2803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晓峰,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其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中并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苏06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风华审判员 季金华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