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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马全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马全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民初1140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负责人:王新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职员。被告:马全水,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马全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王俊到庭参加了诉讼,马全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马全水给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前所欠物业费本金为11996.9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马全水购买中海橙郡项目E11栋208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41.14㎡。按照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中海●国际社区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服务,业主按约定的时间和标准(1.7元/㎡/月)交纳物业费。现物业公司已按约定提供了服务,但马全水无故拖欠物业费,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马全水未答辩,亦未举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马全水入住前,物业公司与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春分公司签订《中海国际社区E、F区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对中海国际社区E、F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为1.70元/平方米/月。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逾期交纳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3‰计算。2010年8月25日,马全水办理了收房入住手续。期间,拖欠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前所欠物业费合计11996.90元本院认为,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中海国际社区E、F区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物业公司及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约定义务。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马全水作为业主应当依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关于物业公司主张自2017年3月1日违约金物业费违约金一节,因合同中已对交纳物业费的时间做出明确约定,逾期缴纳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约定的收取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依法调整。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马全水未交纳物业费给其造成的其他损失,故其实际损失应视为银行利息损失,故将其违约金计算标准依法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全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1996.90(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二、被告马全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物业服务费违约金(以拖欠物业费111996.9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全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