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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伟福与华辉玻璃(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383号原告:赵伟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华辉玻璃(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719378148。法定代表人:黄东水,董事长。原告赵伟福与被告华辉玻璃(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福撤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赵伟福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