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伟福与华辉玻璃(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383号原告:赵伟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华辉玻璃(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719378148。法定代表人:黄东水,董事长。原告赵伟福与被告华辉玻璃(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福撤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赵伟福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