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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曾凡生与钟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生,钟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916号原告:曾凡生,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钟福平,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曾凡生与被告钟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凡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凡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钟福平归还借款1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5日,钟福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曾凡生借款10000元,约定2017年1月1日归还,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若逾期未归还,则应承担借款本金30%的逾期违约金,借款到期后,钟福平至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钟福平未作答辩。曾凡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钟福平未予质证,对曾凡生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曾凡生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5日,钟福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曾凡生借款10000元,钟福平向曾凡生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了钟福平向曾凡生借现金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1月1日,利息5%。另约定了如逾期未归还,则应承担借款本金30%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内容。借款到期后,钟福平未归还借款,曾凡生催收无果,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钟福平向曾凡生借款,双方已构成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除约定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超出法律保护限度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钟福平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继续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双方约定利息按5%计算,已超出了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限度,曾凡生主张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放弃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12月9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钟福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曾凡生要求钟福平归还借款1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钟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曾凡生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钟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明桂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