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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1594朱春林与张文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林,张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朱春林,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张文俊,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朱春林与张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基本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