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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跃江、李伟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跃江,李伟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132号申请人:赵跃江,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申请人:李伟中,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跃江与被申请人李伟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申请人及案外人张萌所有的位于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北侧荣盛文景苑7号楼3-301室(房产证号为沧字第××号)房产一套及保证金165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伟中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沧州市分行直属支行账号为62×××53的银行存款3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三、申请人如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上述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