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347刘长山与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山,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2347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山,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许青,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刘长山与被执行人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后民初字第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92000元并支付利息77867元(从2013年2月10日按照年息20%计算到2014年的6月10日共计16个月),合计36986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3执2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