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崔永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崔永杰,威海东方陆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明君,律师。被执行人崔永杰,男,汉族,住威海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东方陆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永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2012)威执一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且11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其被执行人威海东方陆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威海市临港新区土地使用权一宗及地上建筑物(无证)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威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刘昌军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