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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梁某某和韩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韩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789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连搭乡金家营村农民,住该村143号。被告韩某某,女,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连搭乡金家营村农民,住该村143号。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某某以需要慎重考虑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