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贵祥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贵祥,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农安县,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199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8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贵祥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玉恩、书记员金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贵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贵祥与被害人孙某系父女关系,孙某与其爷爷奶奶在农安县一起生活,孙贵祥与妻子沈某在本县河源镇打工,孙某的生活费由孙贵祥和沈某提供。2016年圣诞节前,孙某来到孙贵祥和沈某位于本县河源镇板石村新生水库道南平房家中,当晚与孙贵祥、沈某同住一室。次日5时许,沈某上班离开后,孙贵祥见屋内仅剩自己和孙某,顿起邪念。将自己内裤脱掉后,钻进孙某的被窝,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脱下孙某内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威胁孙某不许告知他人。第三天5时许,孙贵祥利用沈某上班之机,采取同样手段对孙某实施强奸,并威胁被害人不许告诉任何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贵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沈某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孙贵祥的供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贵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丧失伦理道德,奸淫自己的亲生女儿,情节恶劣,依法应严惩。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贵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管 平审 判 员 张丽梅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