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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金宏出庭,指控:2016年7月20日12时许,在本市西湖区五联西苑239号门口,被告人金某的亲戚骆某与叶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金某用铁圆凳砸伤被害人叶某胸背部,致使被害人叶某左侧第八、九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叶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叶某达成和解协议,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