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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何治权、陈正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治权,陈正会,何苗,何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427号申请执行人:何治权。申请执行人:陈正会。申请执行人:何苗。申请执行人:何媛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治权、陈正会、何苗、何媛媛与被执行人遵义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杨世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纠纷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湄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黔0328执21号]后并执行完毕结案。现申请人等又再次凭前述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该纠纷赔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何治权、陈正会、何苗、何媛媛申请执行的(2017)黔0328执427号案件执行申请予以驳回。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宏审判员  熊贻华审判员  金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