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用君与被执行人谈存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用君,谈存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王用君,男,生于1958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谈存星,男,生于1982年10月15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用君与被执行人谈存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谈存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谈存星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谈存星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权益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用君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微信公众号“”